北交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如下:
一、受理
本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系统办理。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独立财务顾问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机构审核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就审核事项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本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三、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审议意见。并购重组委要求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代表进行现场问询的,相关主体代表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并购重组委提出的问题。
本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结合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不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落实并购重组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四、报送证监会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但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除外。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由本所提出反馈问题。
天鼎证券投顾人员: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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