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义务。
《上市规则》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细化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交易事项、重大事项的披露规定。
XXX信息披露之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监管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细化要求:自愿披露、暂缓披露、豁免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01.自愿披露
披露范围: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披露原则:公平原则,保持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得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02.暂缓或豁免披露;适用情形: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
03.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
行业信息披露: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风险信息披露: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NO.2信息披露之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
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NO.3信息披露之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是临时报告披露的关键内容,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细化对各类重大事项圾关联交易的具体披露标准和决策程序要求。
01.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参考下列指标披露:
交易资产总额
交易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
交易产生的利润
交易标的的净利润
02.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与下列对象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03.独立董事
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NO.4信息披露之重大事项
除与公司经营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外,考虑到北交所设立后的综合市场影响,重点加强部分事项的披露要求,明确相关事项具体披露安排。
01.重点加强
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
02.明确安排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天鼎证券投顾人员:舒晓飞
投顾编号:A1150613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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